第16章 记

作者:桑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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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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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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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2152字

我们以故意杀人罪对赵明达申请报捕,检察院也以同样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理期间却出现了一个小插曲:赵明达究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


当时有人认为,赵明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他为了泄愤,自制电视炸弹,并欺骗出租车司机王强送给冯超,明知这样会造成冯超的死亡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赵明达具有杀人故意,且犯罪对象为特定的冯超。只不过因为一些意外,电视炸弹最后在王强家中爆炸,但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不过更多人认为,赵明达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赵明达为了泄愤,自制爆炸物并哄骗王强送到冯超家中,从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冯超,但不能保证冯超在打开电视时无旁人在场,这足以说明赵明达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危及公共安全,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爆炸罪。


最后,法院一审宣判:赵明达犯爆炸罪。其理由如下:


第一,赵明达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赵明达曾经从事爆破工作,掌握爆炸材料及装置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为泄愤而自制爆炸物,并通过王强转交冯超,虽然表面上看,其侵害目标是特定的对象,但他转交的爆炸物到达一个居民楼内,如果爆炸可能会伤及无辜,包括在运输途中。这一点,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赵明达应当有所预见,因而应当认定赵明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第二,客观上赵明达的行为足以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赵明达选择作案的地点是人口密集的居民楼,作为接收者冯超,其家中可能有自己,也可能有他人,更还有可能将电视带到其他公共场所打开。此外,由于自制炸弹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如果运输过程中,通过其他不确定原因引起爆炸,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显然并非特定对象,所以其侵害的对象带有不确定性,应视为“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