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论暴政

作者:约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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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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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8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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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9410字

199如果篡夺是一个人强行行使另一个人本该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没有人有权行使的权力,也就是说这个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并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统治下的人们谋福利,而只是为了达到获取他个人利益的目的。无论有何种正当的理由,如果统治者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便不是以保护人民的财产而是以满足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欲望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200假如因为这句话是出自于一个寒微的臣民之口,有人便怀疑它是不是真理或健全的论断,那么,我希望会有一个国王的权威让他接受这个说法。1603年,詹姆士一世在对议会人员作演说时告诉议员们:“我将永远以公众和整个国家的福利为重来制定法律和宪法,而不会为了达到我的任何特殊和私人的目的;我将一直以国家的富足和幸福作为最大的幸福和人世的乐趣。”在这里,我们就看出了一个合法的国王和一个暴君的不同之处,同时,这也是两者根本的区别。由此我确定,一个有道之君和一个篡夺权利的暴君,两者之间突出且最大的差别便在于:傲慢的、怀有野心的暴君会认为他的王国和人民是受命来满足自己的愿望和不合理的贪欲的;而有道、正直的国王却恰恰与此相反,他会认为自己是受命来为他的人民谋求财富的。


1609年,他对议会的演说中又有这样的一段话:“国王以一种双重的誓言来约束自己遵守他王国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自己王国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则是他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确表明的。因此,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每个有道的国王都必须遵守自己根据法律与人民订立的契约,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上帝在洪水之后和挪亚订结的契约‘地还存在的时候,稼穑、寒暑、冬夏、昼夜就永不停息了’来组织他的政府,因为,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一旦不依照法律进行统治,那么,他也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是堕落成一个暴君了。”稍后他又说:“所以,既不是暴君又非背誓者的国王,都会欣然束身于他们王国的法律范围以内。凡是诱使他们不这样做的人们都会被认为是奸佞险恶之徒,这样的做法非但不是在忠于国王,而且是在背叛自己的国家。”可见,这位通晓事理而明达的国王认为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只在于这一点上:国王以法律作为他行使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作为他治理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只是竭力使一切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201若认为这种缺点是君主制所特有的,那便错了,其实,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制一样,会有这种缺点,因为权力之所以会授予给某些人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民以及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权力被应用于其他目的,或者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人民或是使人民屈服于握有权力之人的专横、不正当的命令之下,不论运用权力的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这种统治立即就成了暴政。在历史上,我们看到雅典有过三十个暴君,西拉科斯也有过一个暴君,而罗马的十大执政那令人不能忍受的统辖,其实也不见得能比暴政好。


202如果法律被违犯,而且被违犯的结果是对旁人有害的,则法律一停止,暴政也就开始了。如果掌握权威的人使用了法律所授予的超越他原本拥有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权力强迫他的臣民接受自己的违法行为,他就不再算是一个长官了。未经授权的行为可以像以强力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的人那样遭受反抗。就下级官员来说,这一点是为大家所承认的,一个有权在街上逮捕我的人,如果他企图闯入我的住所来执行命令,纵然我知道他持有逮捕状,具有合法的职权可以在宅外逮捕我,但我仍可把他当成盗贼那样反抗他。既然,对于最下级的官员可以这样,那对于最高的官长又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呢?我倒很乐意有人能对我说明。


如果说因为长兄拥有其父产业的最大部分,因而就有权剥夺他的任何一个兄弟分得的财产,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一个占有整个地区的富人,他是否就享有随意霸占他穷苦邻人的茅舍和园圃的权利呢?合法拥有广大权力和财富,即使这些都远远超过绝大部分亚当子孙所有的,不但不能作为借口,更不能作为理由来不依职权而对别人进行掠夺和压迫,相反地,这只会使情况变得更加严重。因为,超越职权的范围,不管对于大官员还是小官员而言,都不能成为一种权力,对于国王或警察也同样是无可宽恕的。无论是谁,只要他受人民更大的托付,与他的同胞相比,已享有了更大的份额,而且由于他的教育、职守等便利条件,对是非的权衡理应认识得更清楚,如果他明知无法得到宽恕,竟还如此作为,自然是更恶劣了。


203那么,人民是否可以反抗君主的命令呢?是否只要一个人觉得自己受害,并且认为君主不享有对他这样做的权力,就可以随时而无约束地加以反抗呢?当然不行!如果这样,就会扰乱一切制度,到时候,剩下的绝不会是国家组织和秩序,而只是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罢了。


204对于这一点,我的观点是: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或者非法的强力。凡是在其他场合进行反抗的人,会使自己受到来自上帝以及人类的正当的谴责,所以也就不会引起一些人常说的那种危险或混乱,其原因如下:


205第一,在一些国家,基于法律,君主的人身是神圣的,所以无论他命令或做什么,其人身都可以免受责问、侵犯,不受任何制约,也不受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责罚。不过,对于低级官吏或其他君主所委任之人的不法行为,人民仍然是可以抗拒的,除非他想通过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的这个办法解散他的政府,任由人民采取在自然状态中属于个人的防卫手段。关于这种情况,会有谁知道结局是怎样的呢?邻近的王国已经向全世界显示了一个异常的例子了。在其他场合,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使他免受一切伤害,因而只要政府存在,他个人是可以免受一切强暴与损害的。没有比这更为明智的制度了,因为君主个人所能造成的损害是不会多次发生的,因而其影响也不至于很大,以他个人的力量当然不可能推翻法律或是压迫全体人民,即使是秉性软弱昏庸的君主想要这样做也不可能。当任性的君主在位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的过错,但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却可在君主被置于危险之外的情况下,从社会的安宁和政府的稳固中得到充分的补偿。对一个整体来说,一些个人有时有受害的危险,比国家元首被随随便便地置于危境要稳当得多。


206第二,这种只属于国王人身的特权,并不会妨碍那些没有经过法律授权就自称奉他命令来使用不正当强力的人们被人民所质问、反对和抗拒。举一个例子,一个持有国王的逮捕状去捕人的官吏,虽然他有国王的全权委任,却没有权利闯入此人的住所去逮捕他,同样,也不能在某些特殊日期,在某些特殊地方去执行国王的命令,纵然,逮捕状上并未明确作出这种关于例外的规定,但这些却是法律限制了的,如果违犯这些规定,即使是国王的授权,也无法使他获得宽恕,因为君主的权威仅为法律授予,他却不能授权任何人做违反法律的事情,自然,国王的授权也不能使他的这种行为合法化。任何长官越权发出的委任或命令,其实同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一样,都是无效的、不起作用的,两者的差别仅在于:长官具有出于某些目的而规定的职权,私人则根本没有任何职权。因为,真正使人享有行为权利的不是委任而是职权,如果违反了法律,那也就没有什么职权可言了。但是,尽管可以有这种反抗,国王的人身和权威都是有保障的,因而统治者或政府也就不会遭遇什么危险。


207第三,即使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神圣,但这种可以合法反抗一切非法行使权力的行为的学说,也不会使他动辄处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乱中,因为,当受害者可以获得救济,他的损害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而得到赔偿时,也就没有了诉诸强力的理由,强力只会在一个人受到阻碍却无法诉诸法律时才会被运用,只有那种使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会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有这种强力才能使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使反抗成为合法的。一个人在公路上手持利刃企图抢劫我的钱包,说不定当时我口袋里的钱还不到十二个便士,但我却可以合法地将他杀死。


又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让他在我下车时替我拿着,但当我再度上车后,他却拒绝把钱还给我,反而在我想要拿回钱时拔出剑用强力保卫他非法占有的钱,这个人对我造成的损害也许比前者意图对我造成的损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对我真正造成损害之前就把他杀了),但我可以把前者合法地杀死,却不能合法地对后者加以任何伤害,理由很明显:因为前者运用强力威胁我的生命,我没有足够时间诉诸法律来保障我的权利,而一旦我的生命结束,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法律没有起死回生的能力,因而,这种损失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这种损失,自然法便授予我以正当权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企图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但是,在第二个场合,我的生命并没有处于危境,我有足够时间诉诸法律,并有机会用这种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208第四,如果长官始终通过他所获得的权力坚持自己的不法行为,并使用同一权力阻挠人民根据法律取得应有的救济,那么,即使对这种明显的暴虐行为行使反抗的权利,仍不致轻易地扰乱政府。因为,如果只涉及某些私人事件,纵然他们有进行自卫和用强力收回他们被非法夺取的东西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会容易地使他们冒险作必死的斗争,而且,如果广大人民并不认为事情与他们有关,一个或少数被压迫者是不可能动摇政府的,这跟一个狂暴的疯子或一个急躁的心怀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个稳固的国家是一样的道理。对于这二者,不管哪个,人民都是不会随便跟着行动的。


209但是,如果这种非法行为使大多数人民受到损害,或者,即使只是少数人受到了危害和压迫,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先例和后果会使所有人都感到威胁,他们衷心相信他们的法律,因而当他们的产业、权利和生命,甚至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时,我真不知道该如何阻止他们去反抗那个令他们受害的非法强力。在我看来,如果统治者把他们的政府治理到了普遍为人民所疑惧的地步,那么无论政府是什么样的,统治者都会遇到麻烦。这是他们会陷入的最危险的状态,他们处在这一状态是不值得怜惜的,因为这其实是很容易避免的。如果一个统治者真正想要保护人民和法律,为他的人民谋福利而不使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那是绝对不可能的,正如一个家庭中的父亲不管怎么做,都不可能不让他的儿女们看到自己对他们的慈爱和照顾一般。


210可是,如果大家都觉察到嘴上说的是一套,行动却是另一套,权术被用来逃避法律,所委任的特权(这是授予君主的一种处理事情的专断权力,本意是为了造福人民,而非祸害人民)被随意滥用;如果人民发现大官和小吏是为了达到这样一些目的而被选任,并且按照他们促成或反对这些目的的情况来决定升黜;如果人民看到专断权力被屡次试验运用,而宗教方面竟然也私下对此表示赞同(虽在公共场合是加以反对的),并且随时准备加以推行,并对实施专断权力的人予以一定的支持,而当这些尝试行不通时,他们依旧对其保持认可甚至对它们更加醉心;如果一连串的行动都表明政府人员有这种倾向,这怎能不让人深信事情将要演变到恶劣的地步呢?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可能不设法寻找出路,如果他相信自己所坐的船的船长会把他和其他船中人都载往阿尔及尔去遭受奴役的话。这个时候,他操舵前进,纵然因逆风、船漏及船员和粮食的匮乏等各种原因而暂时被迫改道,但是,只要风向、天气以及其他情况许可了,他便会立即转回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