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3)

作者:约翰·洛克

|

类型:都市·校园

|

更新时间:2019-10-06 01:41

|

本章字节:9574字

123那么,我再问一下在这个“父权”或“最高的父权”的承袭问题上,自己的女儿所生的外孙,与兄弟所生的侄儿相比,是否有优先权呢?长子所生的孙子,在还是婴儿时,与成年和能干的少子相比,是否也有优先权呢?是不是女儿比叔父或其他从男系出生的人更优先呢?是不是幼女所生的外孙比长女所生的外孙女更有优先权呢?是不是庶出的长子要比正妻所出的幼子更有优先权呢?如此下去,还将出现很多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例如,在性质上,妻与妾存在什么分别呢?就世上的民法或成文法而言,他们在此都不说明任何问题。我们还能继续地追问:假如长子是一个傻子,他是不是该比贤明的少子优先承袭“父权”呢?愚蠢到怎样的程度之后才能对他享有的这种权利予以剥夺呢?这个问题的判断者应该是谁呢?是不是一个因为愚蠢而予以排除的傻子所生的儿子,与他的在位的舅子所生的儿子相比更有优先权呢?假如国王死后,寡居的皇后有遗孕,她将来生的是男是女还没人知道,此时谁应享有“父权”呢?假如由于母亲剖腹,两个双胞胎男孩同时出生,谁应该是嗣子呢?不同母抑或不同父的姊妹是不是比同父母的兄弟所生的女儿更有优先权呢?


124这些以及诸如此类与继承身份和承袭权利相关的疑问,是我们在历史上时常会碰到的与王位承袭相关的问题,而不是无聊的空想。假如我们需要它们,不用到别的地方,我们仅在英伦三岛上便能够找到著名的事例。《父系的君王》一书的精明而渊博的作者关于这些已经有非常详尽的记述,我无需再赘述了。


在我们的作者将有关下一代嗣子问题上可能产生的所有疑难都解决之前,在他指明这些问题都显然是由自然法则抑或上帝所启示的法律所决定之前,他关于“君主的”“绝对的”“最高的”“亚当的父权”以及有关这种权力怎样传给他的嗣子等的所有假定(我说,他的所有的假定与其说是证明,还不如说恰好适得其反),它们对于权力的建立或对于如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君主的资格的确定都是没有一点用处的,相反的倒是会引发纠纷,让一切成为问题。


虽然我们的作者不厌其烦地对我们一再地说,而所有的人也都相信,亚当是有“父的权利”,所以有“君主的权力”,相信这个权力(世界上唯一的权力)“传给他的嗣子嗣孙们”,在此权力以外,世界上再不存在别的权力。但是,假如在这“父权传给谁”,和它现在是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疑问,那便没有人可以有任何服从的义务。除非有人说:“我有责任对一个跟我一样没有‘父权’的人的‘父权’表示服从,但这又等于是说,我对一个人服从,是由于他有统治的权利;假如有人问我,他如何会有统治的权利,我便回答说,他究竟是否有这种权利,是没有办法知道的。”由于我知道一个“不是让我应该服从的理由”,并不能作为让我服从的理由,那么,一个“没有人能够知道的理由”理所当然更不能成为让我服从的理由了。


125所以,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父权”,它的权力怎么巨大,以及它的假定如何必要等一切胡言乱语,假如它们不能告诉人们他们应当服从的是谁,抑或谁是应当统治的,谁是应当服从的,那么,对于确定统治者们的权力或决定那些应当服从别人的臣民的服从义务,这些话并没有一点帮助。同时,对于人类的统治,亚当的这个“父权”,这个传之于其后嗣的“君主权”,也没有一点用处,就像我们的作者告诉人们说,亚当有赦罪或治病的“权力”,此种权力依照神的规定应当传予他的嗣子,但他的嗣子是谁却无法确定一样,这对于令人类心悦诚服或保障他们的健康来说,都不存在补益。假如有人对我们作者的这些言之凿凿的话十分相信,因此去向一个自诩为僧侣或医生的人为自己的罪恶忏悔,希冀获得赦免,或通过服食他的药品希冀获得健康,或跑到这些职业者跟前,说:这个传自亚当的赦罪权我接受,或说:我将被这个传自亚当的医疗权所治愈。他如此做,不是恰如一个人承认所有这些权力都是由亚当传给他的唯一的继承人,但他又不知道这个继承人是谁,就说我对这个传自亚当的“父权”予以接受并服从一样的不合理吗?


126诚然,世俗的法律家们曾自以为能解决某些有关王位继承的案件,然而按照我们的作者的原则,他们这是对不属于他们职责范围里的事情进行了干预。因为如果所有政治权力都仅是从亚当那里得到的,并且按照“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仅传给他一代代的嗣子,那么这就是一种先于所有政府并凌驾在所有政府之上的权利,所以,人们制定的成文法律不能够确定其本身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基础,而且它的法则仅是由上帝和自然的法律那里接受而来的东西。像我们的作者在此问题上默不作声一样,我便倾向于认为要用这种方式转移的任何权利并不存在。我相信,即使真存在这样的权利,也不会有任何的用处,人们在有关统治和对统治者的服从的问题上,甚至会比不存在这种权利更加感到无所适从。


因为按照那些被“神的规定”(假如真有这种东西的话)所排斥的成文法和契约,一切的这些无穷无尽纠缠不休的问题,都是能够被妥当地解决的;然而一种神授的自然权利,而且是跟整个世界的秩序与和平同等重要的权利如何能够在没有跟此相关的任何明确的、自然的或神的规定的情况下传给后代,那确实是永远不能让人了解的事。假如国家权力是由“神的规定”指定给嗣子,但“依照那个神的规定”,又无从知道嗣子是谁,那么所有世俗的统治权就都完了。既然依照“神授的权利”,这个“父的王权”仅属于亚当的嗣子所有,那便不存在任何余地,使人类的思考和同意能够将这种权力授予别人。由于假若只有一个人享有让人类服从的神授权利,那么除了那个能对自己有这项权利予以证明的人之外,对这种服从,任何人都不能提出要求;世人的良心也不能依据其他的理由而觉得有服从的义务。如此一来,这个学说便将所有政府从根本上推翻了。


127由此可见,我们的作者在他将统治权是“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的人”这种提法当做一种可靠的基础以后,就告知我们,这个人便是继承人。然而,到底谁是这个继承人,他却让我们去猜测。因此,这个将权利指定给一个我们不能知道的人的“神的规定”,基本就等于没有指定给任何人。然而,不论我们的作者如何做,“神的规定”一定不会进行如此滑稽的指定,我们也无法想象上帝会立下一个神圣的法律,规定某一个人享有对某物的权利,却又不把辨认这人的法则告知我们,或者对一个继承人给予神授权力,但又不指出这个继承人是谁。这倒是会让人觉得,与其说上帝授予继承人此种权利,然而在关于谁是这个继承人的问题上,却又闪烁其词,不予确定,倒不如说一个继承人依照“神的规定”而言并不享有此种权利。


128如果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并用模糊的话规定在他身后赐给某人,但没指明是他的子孙,以便让人知道这个某人是谁。那么,对于迦南的土地所有权的这种决定是不会产生任何效力和用处的,就像决定将帝国赐给亚当和他的后代的继承人们,但没有告知谁是他的继承人一样,由于“继承人”这个名词如果没有准则使人能够识别出此人,那便等于是指不为我所知的“某一个人”。上帝立下世人不应和“近亲”结婚的“神的规定”,他认为仅是说“你们中不允许有人接近他的近亲,以致发现其裸体”还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应当定出让人知道谁是“神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的准则,要不然那法律便会没有用处,因为用笼统的话将限制或特权给予人,但又没有办法去辨识出谁是这个与此相关的特定人,这个规定就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既然上帝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说过,下一代的继承人应该对他的父亲所有的产业和支配权予以承袭,因此上帝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指定过谁应当是这个继承人,便不用觉得奇怪了。


既然他从未作此想,在这一意义上从未指定过任何继承人,我们自然不能指望在任何地方他会任命或指定一个人做继承人。否则,我们就能够有此期望。因此《圣经》中虽然出现有“继承人”的字眼,却没有出视像我们的作者所讲的那种意义的继承人,即一个依据自然权利应对父亲所有的一切予以承袭,而将众兄弟排除的继承人。因此撒拉以为,假如以实玛利留在家里,在亚伯拉罕死后共同承袭他的产业,那么这个使女的儿子就会和以撒一样都是继承人。所以,撒拉对亚伯拉罕说:“你将这使女跟她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能和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但是,我们无法因此便原谅我们的作者,因为既然他告诉我们说,在每一群人中都存在一个是“亚当的真正和嫡亲的继承人”,那便应当告诉我们传袭的准则是怎样的。然而,他是如此吝啬,不肯将如何识别谁是嗣子的准则传授给我们,那我们就在下一节里看看,他所征引的《圣经》历史——他自认为他的政府论是完全建立在《圣经》之上的——在这个必要而根本的点上,能够告诉我们点什么。


129为了给他的书名带来声誉,我们的作者用这样的话展开他关于亚当的王权传授的记述:“亚当凭借上帝的命令而取得的对全世界的予以支配的统治权,以及先祖们凭借由他传下去的权利而享有的统治权,是非常广大的,像……”他如何证明先祖们凭借传袭真的享有此种权力呢?他说,由于“我们看见族长犹大有生杀的权力,曾因为自己儿媳他玛假装为妓女,而宣告她的死刑”。这事如何能证明犹大有绝对的和统治的权力呢?由于“他宣告她的死刑”吗?实际上,死刑的宣告通常是下级官吏的职务,而不是统治权的一个肯定的标志。制定让人死活的法律的权力的确是统治权的一种标志,然而,根据这种法律而宣判的工作也可以由统治者以外的人来进行,所以,宣告死刑仅是一种对他享有统治权的一种不充分的证据。


恰如有人说“新近法官遮佛里宣告了人的死刑,因此法官遮佛里有统治权”一样的毫无道理。然而,我们的作者会说:“犹大这样做,是根据自己的权利去做的,而不是受别人的委托。”谁知道他究竟是不是有权利呢?一时的激愤可能促使他去做他原本没有权力做的事情。“犹大有生杀的支配权”,如何看出这一点呢?好像是因为他行使了此种权利,以及他“宣告他玛的死刑”。我们的作者认为既然犹大做了这事,因而说明他就有做这事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据。但是犹大还同她同寝。按照同一的证明方法,他同样有做这事的权利了。假如因为做过某一桩事就会拥有做某一事的权利这一推理是正确的话,在我们的作者所说的统治者里,押白沙龙也可以算是其中之一了,因为他曾在非常类似的情形下对他的兄弟阿嫩宣告了这样的死刑,并且还执行了死刑。假如这便足够对一种生杀予夺的支配权予以证明的话,押白沙龙不也一样是统治者吗?


然而,即使上述的一切都是统治权的证明,这个“凭借着由亚当传下来的权利,而拥有广大到像君王的绝对支配权一样的统治权”的人到底是谁呢?“是犹大。”我们的作者说,犹大是雅各的少子,他的父亲跟长兄都还活着;那么,假如我们对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证明确信不疑的话,那么在他的父亲和长兄活着的时候,一个幼弟“凭着传袭的权利”,便能享有亚当的君权;假如一个具备这样条件的人能够继位当君主的话,我不明白为何一切人不可以全做君主;假如当犹大的父亲跟长兄在世时,他是亚当的继承人之一,我不清楚还有谁不是继承人。这样一来,所有人都能像犹大一样继位做君主。


130说起战争,我们知道亚伯拉罕带领自己一家的318个兵士,以扫带领400个武装的人去会他的兄弟雅各。为了保证和平,亚伯拉罕跟亚比米勒结盟。一个人在他的家中有318人,却不是亚当的嗣子,难道这不是可能的吗?而一个西印度的种植园主拥有的人就更多了,假如他喜欢的话(无疑是这样的),他可以将他们聚集起来,带领他们去进攻印第安人,在遭受他们伤害的时候,向他们索要赔偿,而这些一切行为都是在没有“从亚当传下来的君主绝对支配权”的情形下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