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普遍特殊和名称

作者: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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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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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7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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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25596字


自从我放弃了一元的逻辑以来,有关普遍与特殊以及和专名有密切关系的诸问题,颇费了我不少的思索。这些都是一些旧有的问题,事实上至少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有的。这些问题在中世纪经院学者的思辩中颇占重要位置。经院学者关于这一方面的成绩现在仍然值得重视。在十七、十八世纪的时候,普遍在心理学上和在形而上学上有什么不同是大陆哲学家与英国经验论者的矛盾的要点之一。我曾用寓言的形式把一些传统的意见写出来,发表于《论战》杂志(1946,第二篇,第24—25页):从前有一伙派别不同的哲学家在大陆上的一个荒僻的地方旅行。他们找到一个简陋的客栈,然后要菜吃饭。店主东答应给他们大片牛肉。但是把肉端上来的时候,他们觉得滋味不好。其中一位哲学家是休谟的信徒。他是行远路的老手。他把店主东叫来,说:“这不是牛肉,是马肉”。他不知道店主东曾经过过好日子,但是因为倾心于哲学,疏忽了他的事务,景况不及从前;所以哲学家听了店主东的答话吃了一惊,店主东答应道:“先生,我听见你说的话颇为惊讶。你知道你说的话是没有意义的。按你的意思,‘牛肉’和‘马肉’只不过是一些字而已,在非语言界并无所指。所以这只是文字上的争论。


如果你喜欢‘马肉’;那也好,但是我以为说‘牛肉’是更合算”。


店主东这样一答复,这些哲学家们立刻就谈论起来。其中有一位哲学家是罗塞林的门徒。他说:“店主东说得对,‘牛肉’和‘马肉’不过是人的气息说出来的声音而已,都不能表示这块可憎的咬不动的肉”。一位柏拉图主义者答道:“荒谬,这块肉是一个动物身上来的,那个动物活着的时候是天上那个万世不变的马的一个摹本,不是不变的牛的摹本”。一位奥古斯丁主义者说道:“‘牛肉’和‘马肉’是上帝心里的观念,我认为神的牛肉这个观念一定是和这块肉不同。”只有一点这些哲学家是同意的,就是,无论哪个人,如果拿这种难吃的东西当牛肉卖,是应该告官,说他欺骗的。店主东晓得地方官是不懂哲学的,他听见哲学家们这样一说,就害了怕。他拿来了另外一块肉,大家吃了都很满意。


这个寓言的要点是,“普遍”问题不只是文字的问题。这个问题之发生是由于想要把事实说出来。


讲到我,我走到了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对于莱布尼茨的研究;另外是由于数学的许多基本概念是需要非对称的关系,这种非对称的关系不能化为有关系的各项的宾辞,也不能化为各项所组成的全体的宾辞。在确信关系的“实在性”以后,我既不能相信主辞——宾辞的逻辑,也不相信经验论的意见,以为只有特殊。


在放弃一元论以后,在我的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我始终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信条(虽也有一些改变),这些信条我虽然不晓得如何论证,我却无法使我自己加以怀疑。其中的第一个信条是非常明显的,若不是因为还有人主张与之相反的意见,我真不好意思把它说出来。这第一个信条就是,“真理”是有赖于对“事实”的某种关系。第二个信条是,世界是由许多相关的事物所构成。第三个信条是,造句法,也就是说,句子的构造,必是和事物的构造有些关系,造句法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方面,(而非这一种或那一种语言所特有的),必定是如此。最后,有一条原理我不是那么确信无疑,但是我愿意坚持,除非有极其强有力的理由使我不得不背弃这个原理。


这条原理就是,说明一个复合体所包含的部分以及各部分间彼此的关系,而不提到那个复合体,也就等于说明了那个复合体。


在《数学原理》一书中符号的使用是暗含以上所说那些假定的。这本书里使用的符号是假定有“物”,这些“物”有其属性,而也与别的“物”有关系。最初在句子构造上我所使用的符号有两种是基本的,第一种表示,一“物”是一类中的一项,第二种表示,一个“物”和另一个“物”有某种关系。我用小写的拉丁文字母来表示“物”,用小写的希腊文字母表示类,用大写拉丁文字母表示关系。但是类渐渐为属性所代替,最后,除非是为符号上的方便,就完全不见了。


我的符号逻辑所包含的形而上学上的信仰,我是在《数学的原理》一书的第四章中第一次企图把它说明的,那一章的标题是“专名,形容词与动词”。大致说来,我那时的思想是和变项所指定的值有关的。我用小写拉丁字母代替变项,这些变项所可能有的值是些有属性或关系的实体。一个希腊字母是指一个属性,或具有那个属性的一类事物。


大写拉丁字母是指关系。那时我认为,给一个小写拉丁字母定一个值就是用一个专名来代替这个变项。举例来说,我们若是知道,不管x是什么,如果x是一个人,x是不免于死的,我们可以用“苏格拉底”来代替“x”。同样,我们可以用一个属性来代替一个希腊字母;用一种关系来代替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这种用一个常项来代替一个变项就是应用逻辑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逻辑的范围以外的,因为就逻辑学家本身而论,他是不知道苏格拉底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存在的。


那个时候我的意见具有清晨般的那股率真的精神。这种朝气经过白天的辛苦和炎热却消失了。那时我以为,如果一个字对于一句话的意义起作用,那个字必定是有所指。


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引《数学的原理》第四十七节中的话:有些区别在哲学中是司空见惯的,这些区别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我是指主语与谓语、实体与形容词、这个与什么之间的区别。


关于这些性质相同的区别我现在要把我所见到的真理指出来。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一元论与单子论,观念论与经验论,之间的争论,以及主张与反对真理是与存在有关的那些人之间的争论,都完全或部分以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学说为转移。但是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只是因为这个问题对于数的学说或变项的性质的学说是紧要的。这个问题之与一般哲学的关系虽然不是不重要,我却完全不加讨论。凡可以做思想的对象的,凡出现在一个真或伪命题的,凡可以算做?一?个的东西,我统名之曰一个项。这是在哲学辞汇里最广泛的一个字。我还用一些字与项这个字同义,就是,单位、个体、实体。这三个之中的前两个是强调每项是单个,第三个是由于每项有其存在,那就是说,在某种主义上说是?实?存的。一个人,一瞬间,一个数目,一个类,一种关系,一个怪物,以及凡可以谈到的东西,当然都是一项。不承认某某事物是一项,必定永远是错误的。


也许有人认为用得这样极其广泛的字不会有什么多大用处。


但是这种意见,其发生是由一些流传很广的哲学学说来的,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凡名词所具有的属性,项是都具备的。首先,每一项是一个逻辑上的主辞,举例来说,每一项是一个命题的主辞,那个命题本身也是一项。不但如此,每项都是不变的,不能毁灭的。一个项是什么就是什么,设想其中有什么变化必是损坏其同一性,使之成为另一项。项的另一个特征是与自身数目上的同一,与别的项数目上的不同。数目的相同与歧异是一与多的来源。所以承认有许多项就破斥了一元论。这似乎是不容否认的:每一命题的每一成分都可以算做一个成分,每个命题最少包含两个成分。所以项是一个有用的字,因为它表明对各种哲学都持异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许多陈述之中,我们要谈到任一项或某项。


在这一段里,有许多我后来认为是错误的。我改变了我的意见是由于叙述学说和类型学说。叙述学说使我相信,一个字可以在一句话的意义上有所贡献,在孤立的时候却可以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我从前以为“这”这个字是指一种希奇的东西,这种东西是善良的逻辑学家可以希望在柏拉图的天国里遇到的。叙述学说使我放弃了这种希望。类型学说也使我放弃了《数学的原理》里那种天真单纯的想法。从前我觉得有些字若被别的字所代替,必完全失掉了意义。我注意到动名词和动词的意义相同,但是可以用做一句话的主语,例如,在“杀死非谋杀”这句话里,“杀死”就是如此。后来我以为,这一类的句子,若不是没有意义,是一些缩短的句子,这些句子里的动词是真正的动词,而不是一个名词。例如,“杀死非谋杀”这句话可以扩充为“如果甲杀死了乙,不一定是甲谋杀了乙”。如果这样翻译是不可能的,那句话就是毫无意义的。“苏格拉底和杀死是两个”这句话,按类型学说来说,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句子;“苏格拉底和杀死是一个”也是如此。


还有一类困难是和反对实体论有力的学说有关。我用小写拉丁字母所代表的特殊事项好象在造句的意义上是实体,虽然不一定有一惯认为实体所具的不灭那种属性。如果“x有某某属性”这句话总是具有意义的、不能分析的,好象我们因此就可以说,x是一件与它所有的属性之总合不同的东西,而且也一定是不同于另一个特殊事项y,二者之不同完全是从数目方面来讲的。所以x和y这两个特殊事项的一切属性是为二者所共有,这在逻辑上讲应该是可能的。当然我们无法知道它们是两个,因为那需要知道x是不同于y(y并不是这样),事实上x就要变成一个不可知的基体,也可以说是变成一个悬挂属性的看不见的木钉子,好象火腿挂在农家的屋梁上一样。有此诸点,“殊相”


这个概念就有了困难,我们就不得不寻求一个避免困难的方法。


关于特殊问题,我对付以上所说的困难第一次所做的努力是一九一一年在亚里士多德协会里宣读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论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当时有柏格森出席,使这个会增光不少。他觉得很诧异,说我好象是认为所需要证明的是特殊的存在,不是普遍的存在。在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一个假设,并且以为那个假设不能成立(自那时以后直到现在,我却以为是可以采用的)。这个假设是说,用不着特殊来做属性所依附的主位。


按这一个假设来说,一团一团的属性能够代替了特殊。那时我之所以摈斥了这个假设是由于数的杂多问题,以及它与时、空的关系。那个时候我相信精神现象不外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极细微的特殊,这是主体的特征。我先是根据时、空位置的相对性,主张在感觉界不能不有特殊,紧接一步,关于两个人之间的差异,我有与以上所说的很相似的主张。我说:从知觉的空间我们推寻出数的杂多来。数的杂多这种论证由于一个与之类似的论证而得到加强,那就是关于各国人的心理内容的论证。至少在理论上这是可能的:如果两个人都相信二加二等于四,则二、加二、等于、四这几个字的意义在这两个人的心中是一样的,所以,就他们二人相信的对象而论,实在无法把二者加以分别。虽然如此,却显而易见是有两个实在,一是这一个人之所信,一是另一个人之所信。一个特殊的信仰是一个复合体,这个复合体中有一个要素,我们不妨称这个要素为主体。就我们所举的例来说,是不相同的主体产生出不同的信仰来。但是这些主体绝不仅仅是一束一束的一般属性。假定这两个人之中有一个人具有仁爱、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的特点,若说“仁爱,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相信二加二等于四”是不正确的。即使再增加很多的一般属性,这样说也不会是正确的。不但如此,无论我们增加多少属性,仍然有可能别的主体也有这些属性;因此,主体之所以不同,不是由于属性。两个不同的主体必须差异之点是在于它们对特殊的关系。例如,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的关系是它与它自己之间所没有的。


但是有一点在逻辑上讲并不是不可能的,就是,和一个主体有关的一切事物,(这些事物在别的方面只和普遍有关),也许可以应用于另一个主体。所以,即使有以上所说的差异出现,两个主体之所以不同,并不是由于这些差异。因此,必须把主体看成是特殊,主体是和主体所可能有的一般属性之集合绝不相同的。


到后来我认为这些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关于感觉世界,一加思索,显然经验空间里的位置,正和物理学的空间里的位置一样,并不是相对的。在我的片刻间的视域里,位置是由一些性质所规定。在视域中心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我们可以称为“中心性”,在这片刻之间我所看见的一切别的东西有不同程度的两种性质:上下与左右。但是这不是最重要之点,使我放弃那篇论文里的意见。最重要之点是和时空关系的逻辑属性有关。


我认为这种关系是可以产生连续的。为简明起见,我们只讲时间,甚至只讲一个人的经验里的时间。我们认为,如果是a在b之前,a和b必然是不同的。我们认为,如果a是在b之前,b是在c之前,则a是在c之前。如果对于时间关系的这些特点有所怀疑,就不容易明瞭时间连续如何能够构成。在一九一一年,我觉得时间连续和几何学的空间若不用具有时空位置的材料是无法构成的,我觉得如果不承认殊相,这种材料是找不到的。


点——瞬的构成问题在一九一一年就已经很在我的心中盘桓了。不久怀特海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我在《我们关于外界的知识》一书中对于这个问题有所发挥。我那时好象已经见到,用以构成时一空的特殊(如果有特殊存在)其本身的性质不应该是属于点的,而应该是有一定的广袤好象物理学所需要的那种点的性质只是属于一束一束的特殊,其中每一个单独的特殊是有一个有限定的广袤。但是在那个时候,我确实觉得如果在两个地方有两块红,就是有两个特殊的红。我们之不得不把它们认做是两个是和位置的相对性有关系的。


那时我认为这两块红只是位置上的不同,而且因为位置不是一种性质(也可以说我认为不是),位置必须先有杂多以为条件,不能构成杂多。承认感觉空间的位置是绝对的,情形就不同了。在我右方的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右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在我左方的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左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左与右以及上与下都有几何学所需要的各种程度的逻辑特性,同时看见的两个红块之为复数是由左右和某一性质(如红)结合而成。


我把与此类似的理由应用于时间的次序上。假定一个人的经验里有一种性质发生两次,例如钟报时刻。使你认得敲两下是两下,而不是一件事的重复,究竟原因何在呢?我所得的结论是:有些认识是有赖于一种性质,我们不妨称之为“主观的过去”。我的心理的内容,就其与经验的事件有关而论,可以排成一个系列,这个系列自感觉开始,继之以平衡感觉,然后是极近的记忆,其次是和现在的感觉稍有距离的记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主观的时间系列,其中的各项,从客观的观点来看,都是现在。当你听见报时刻的钟重复极相似的声音的时候,你已经听见的声音有不同程度的“渐次衰微”。是声音加上“渐衰”所成的复合体是多数,不是声音实际上的性质是多数。我在《人类的知识》一书里创立了这个学说。这个学说我现在仍然觉得是令人满意的,我之所以比较起来喜欢这个学说,是因为相信这个学说就不必假定一些不能认识的和不可知的实体,而不承认这个学说其结果就势必至于以为特殊就是那些不能认识,不可知的实体。


但是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我在一九一一年认为是无法克服的。心的两个状态完全相同,这在逻辑上讲,不能认为是不可能的。也许有人说,这在一个人的经验里是不会发生的,这是由于在两个时期所伴随的记忆是有差别。但是根据逻辑的证明,这种完全的相同是可以出现于甲与乙两个人的经验之间的。果真如此,上面所提到的我那个学说就使我不得不说,甲的心理状态和乙的心理状态,在数上说是相同的。乍一看来,这好象是不合理的。我们觉得,一定有可能见到或构成一些事物,其性质是,如果一件事物是在另一件之先,则这两件事物在数上是不同的。但是我以为这种看法是由于经验侵入了逻辑的领域。就经验而论,我们永远见不到这种完全的再现。就我们在经验上所能发见的而论,一个人一个时候的心理的整个内容永远不会完全同于那个人另外一个时候的心理内容,也不会同于任何时候任何别人的心理内容。


有些人不喜欢逻辑范围以外的先验的直观,对于这些人说来,我的这个学说有个长处。这个长处是在于处理了一些先验的综合知识的实例。“如果甲在乙之先,乙在丙之先,则甲是在丙之先”,这句话无疑地是综合的,而且使人?觉?得好象是先验的。按我的学说来说,这句话一方面仍然是综合的,却不是先验的,而是自我们的经验概括而来的,这个经验就是,构成瞬间的心理内容的复合体永远不会照样重新出现。从一个经验论者的观点来看,这确是一个优点。


现在我谈一个题目,是跟普遍与特殊密切相关的,那就是专名问题。但是在开始谈这个问题以前,我愿意略谈一谈逻辑语言这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据我的看法,一种逻辑语言应该是这样的一种语言,凡我们藉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语言里面,我们须用表示结构的字,也须用一些字来表明具有这种结构的项。那时我主张这些项就可以用专名来表明。我认为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虽然我始终没有认为这种语言对于日常生活是合用的。


有一个时期,维根斯坦跟我有相同的意见,也认为一种逻辑语言在哲学里会是有用的。在我给他的《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里,我曾说过他有这种意见。可惜到了那个时候,他不但已经放弃了那种主张,并且好象已经忘记他曾经有过那种主张。所以关于这种意见,我所说的话在他看来是与事实不符。自此以后,他的信徒就竭力否认一种逻辑语言会是有用的这种说法。


在重要的一点上,我愿意承认他们的批评是公平的。当初,我和莱布尼茨一样,认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我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不但如此,在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则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有许多科学上的进展是在于把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现在看出是复杂的来了。


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弄明白的。


只要我们避免说所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因后来发现这件事物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有没有用分析来获得的单纯的东西,这个整个问题就是不必要的了。


这对于专名这个问题有些关系。我原来以为,如果我们是无所不知的,对于每一个单纯的东西都有一个专名,可是对于复杂的东西是没有专名的,因为说出其所以构成的单纯的原素和这些原素的构造就把这些复杂的东西弄明确了。这种见解我现在是抛弃了。


但是,我抛弃了这种见解,却仍然留有关于专名的作用的许多问题。


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苏格拉底”是一个专名;“人”是一个公名。但是公名是不必要的。“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和“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所以“人”这个公名是多余的,可以被“属于人类”这个属性所代替。属性和性质不同,必须加以区分。后者是一个较广的概念,包括前者。一个属性出现在一个只包含一个名字的命题中。“苏格拉底属于人类”就是一个例子。


一个性质就是把有名字出现的命题中的那个名字除掉或代以一个变项所剩下的东西。


例如,你可以说,“如果苏格拉底愿意和解,他就用不着喝鸩酒了。”这可以算是说明苏格拉底有一种性质,但不是给他加上一个属性。


从传统上说,专名和公名的区别是,公名可以有一些实例,而专名则是指某一个独有的东西。但是实例的概念是和类的概念相联系的,在逻辑上不是基本的。逻辑所需要的是命题函数,那就是说,一些辞句,在这些辞句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项,若是把变项予以一个值,其结果就是一个命题。因此,实例就成了这个正确命题函数的变项的值。变项可以代表一件可变的“物”,或一个可变的属性,或一个可变的性质,或一个可变的关系。可以给变项所加的不变值要看变项是属于何种,而有差异。如果值的总类加得不对,就成了毫无意义的话。以“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个命题为例,如果你用任何别人或动物的名字代替“苏格拉底”,姑无论这样而成的命题是真是伪,这个命题还是有意义的;不但如此,若是你用任何别的属性来代替“属于人类”,则所成的命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你的命题是一个关系命题,例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你可以用任何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来代替“爱”这个字,而不致使这个命题成为毫无意义,但是你不能代以任何不表示关系的字。


以上的讨论暗示出关于专名的一个造句法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一个专名就是一个不表示一个属性或关系的字,这个字可以出现在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中。(在普通的语言中,一个变项的出现可以由“个”,“这个”,“一些”,“所有的”,等字的出现表示出来)。仅就造句法而论,我以为关于专名没有什么更多的话可说了。


但是我们还须做认识论方面的考虑。如果一个专名要完全完成其职能,就不应该必须藉别的字以划定其定义。它应该表示某种我们直接所觉得到的东西。但是专名的这一方面就引起了困难。如果有人提起了苏格拉底,而且你在以前从来没有听见说过他,你就可以去查百科全书,就以你所查得的来做苏格拉底这个名字的定义。那样,认真来说,“苏格拉底”对于你就不是一个名字,而是一个代替的东西,代替了叙述。显而易见,因为给字下定义不得不用别的字,一定就有一些字,我们了解这些字的意义并不是凭藉定义。一个小孩学着知道他家里的人的名字是这些人是在跟前的时候有人呼唤这些人的名字。即使他的父母载入在百科全书中,这个孩子也不是从书中得知他们是谁,他们叫什么。这是专名的本原的使用,至于专名当做省略的叙述则是转了来的。如果你从前生在雅典,你说:“苏格拉底是谁?”被你这样一问的那个人也许指着说:“那就是苏格拉底。”正是因为现在和早已死去的人的经验有这种遥远的联系,所以关于苏格拉底的命题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而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却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哈姆雷特”假托是一个名字,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都是捏造的。只有我们用“哈姆雷特”来代替哈姆雷特的时候,这些命题才是真的。这是专名的特点之一的一个例证。这个特点就是:专名与叙述不同,除非专名指示一件实有的事物,专名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国现在是一个共和国,关于法国现在的国王我可以做出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虽然是捏造的,却不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我妄称他是路易十四,凡把“路易十四”当做一个名字来用的命题不是捏造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我并不是建议在普通的语言中或在文法中我们应该拒绝把(比方说)“苏格拉底”


看做一个名字。但是,从一个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我们关于他的知识是和我们对于事物的亲证的知识大不相同的。凡我们关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只有把关于他的叙述来代替他的名字才陈述得完全,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对于“苏格拉底”这个词的了解完全是来自叙述。


我一向主张一个原则,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句话的意思,构成这句话的字必须完全是指示我们所亲证的事物或是用这种字来做界说的字。这个原则我至今仍然觉得完全是正确的。关于逻辑上用的字,例如,或、不、若干、一切等等,对于这个原则加以一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若把我们的原则的应用只限于不包含变数的句子或不包含由句子组成的句子,我们就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假使那样,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句子给一个主语加一个属性,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之间断定有一种关系,则用做主语的字或有关系的那些项的字非是狭义的专名不可。


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意见,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决定是否普通的语言是包含以上所说的那种意义的专名的字。特殊与普遍的问题是和我们现在的这个问题有关系的,但是其关系却不简单。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不借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是什么呢?不但如此,除去逻辑上用的字,不用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说,必须是指示指得出的事物的字。例如“红”和“蓝”是表示某种经验的字,我们知道这些字的意义是由于我们见到红的东西或蓝的东西的时候听到念这两个字。关于心理学上的字,困难就多一点,如“记忆”就是如此,但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你看见一个小孩正在追想什么事物,你就对他说:“你记得吗?”他慢慢就会知道你用那个字是什么意思。只有经过这种程序,字才能建立对实际的关系。


这种狭意的名称只能用于经验到的事物,不管是感觉上的或是思想上的。究竟经验到的是单纯的还是复杂的,这个问题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我们不会经验到那种细碎的特殊,这却不是一个没有关系的问题。关于细碎的特殊前面在本章中曾讨论认为是不必要的。心理学里所讲的东西以及物理学里的质点,如果使人能够了解,我们必须认为都是一簇一簇的经验得到的性质与关系,或是由于经验上已经知道的关系,和这一簇一簇的性质有关联。根据以上的学说,制造普通言语的专名的基本器具必须是由通常所说的性质而成,而不是由物质而成,如红与蓝、硬与软、愉快与不愉快等就是这些性质的例子。


这就需要在造句法上有新的配列。如果有一个红的东西是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不应该说:“这是红的”,而是应该说:“红是和中央共现”。如果这个红的东西不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就须用适当的左右上下的程度来替代中央。


我再说一遍,我并不是建议废弃普通的语言而采用这种古怪的说话方法。如果说出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语汇”来,这事也许可以弄得更明白一点。“最低限度的语汇”


的界说如下:假定有若干句子,其意义我们是了解的,究竟其中有多少是起码要用的字,来为这些句子中的别的字作界说之用?大体上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止一个,但是这些可能有的回答中都包含一些字是为这些回答所共有。这些字代表经验的中心,这些句子之与非语言界发生关联是依赖这个经验的中心的。我不相信在这些字中有一个字是具有特殊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性质。我们未尝不可以给构成世界的质料下一个界说,就是:构成世界的质料就是一些字所指的东西,那些字如果用得正确,就是谓语的主语,或关系的项。从这一种意义来说,我认为构成世界的质料是由象“白”那一类的东西而成,而不是由有白的性质的物件而成。这就是以上冗长的讨论的主要的结论。这个结论的主要性是在于,这个结论是不承认构成世界的质料是心和细碎的物。


如果承认以上关于性质的学说是正确的,则关于普遍的地位的问题就获得了一种略为新的形式。传统上把性质如白、硬、甜等算做普遍,但是如果以上所讲的学说是正确的,这些性质在句子的构造上说是与物体更近一些。正如传统上的看法,这些性质之与物体有所不同,是因为没有空时的连续性,常识以为人和物件是有这种空时的连续性的。


有一些复合体是由共现的性质合成的。若是一个复合体的成分都彼此相共现,但是不与复合体以外的任何东西相共现,我称这样的复合体为一个“共现的完全复合体”。这样的完全的复合体代替了特殊,我们不说:“这是白的”,而说:“白是由我现在的意识内容组成的一个共现的复合体之中的一个成分”。


但是,虽然以上的学说适用于很多的传统上的普遍,却不能废掉对于普遍的需要。


仍然有宾辞所指的那些普遍,如颜色、声音、滋味等。显而易见,所有颜色都有一些共同的东西。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你能经过极细微的颜色的浓淡从任何一种颜色到任何另外一种颜色。声音也是如此。但是没有法子从一种颜色渐次到一个声音。因为这些理由,我认为“红是一种颜色”是一个真正的主辞——宾辞的命题,把颜色这种性质加在红这个“实体”上。


但是比这种主辞——宾辞的命题更重要得多的是表明关系的命题。除非一种语言有方法说“甲是在乙的前面”,“甲是在乙的右边”,“甲比丙更象乙”,这种语言就不能把一切我们对于世界的知识表示出来。“在以前”,“相似”这一类的字或和这些字同义的字是语言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许实际上的这几个字不一定是必须的。用各种不自然的方法拿“相似”来代替很多的(如果不是一切的)表示关系的字是可能的。但是“相似”仍然是表示关系的字。假如这个表示关系的字必须保留,取消了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没有显著的好处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最顽强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字的意思是属于普遍的。


在几乎一切关于普遍与特殊的学理中,有一点是向来为人所忽视的。那些不喜欢“普遍”的人一向认为普遍大概不过是一些字而已。这种主张的困难是,一个字本身就是一个普遍。“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在口语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声音,在文字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形相。如果我们象唯名论者那样用力否认普遍,就没有象“猫”这个字这种东西,只有这个字的一些实例。这种讨论把我们引到普遍的更困难的一方面,也就是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


当我们从表明事实的句子来到句子所表明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句子的什么特征必是属于所表明的事实。“腓力普是亚历山大的父亲”,“亚历山大是在凯撒以前”,象这一类的句子显然是表明客观世界的一些事实的。


从前一些唯心论者说关系是心之所产;康德以为实在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里,那个时空体系却是我们主观的装备之所造。但是这一种关于关系的见解完全是根据一种错误的逻辑,只有那些看不出这种逻辑的含意的人才会承认那种见解是对的。至于我,象“甲早于乙”这一类表示关系的事实必定是有的。但是因此就能说有一个物件,它的名字是“更早”吗?这一个问题的意义是很不容易了解的,至于能够看出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更加困难了。没有疑问,确是有些具有结构复杂的整体,若是不用表示关系的字我们就无法叙述这种结构。如果我们要发现关系字所表示的实体,能隐约中潜存于那个整体以外,我们能不能发现这实体是很不明确的。我以为明确的是一件关于语言的事,就是,从前已经提到过,关系字只应用来发生联系作用,用这种字来做主语的句子只有能译成另一些句子,关系字在里面表示项与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才有意义。换句话说,动词是不能没有的,动名词却不是不能没有的。这并不能回答以上所说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但是这是我所知道的最接近的回答。


这一个题目的全部曾经在我的《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的最后一章里讨论过。


我所要说的话在那里已经说尽了,现在没有什么新义要说,所以我把那本书的最后两段引在下面:有些含有“类似点”这个辞的命题能够代以含有“相似”这个辞的同义命题,有些却不能。不一定要承认有些命题不能这样代替。例如,假定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


如果这里所说的“存在”是和我说:“美国的总统是存在的”那句话里的“存在”的意思是一样的,则我说的话是荒谬的。首先,我的意思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有些事件,为用文字来叙述,需要有象‘甲和乙相似’这样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件语言上的事却暗指一件事实,和所叙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指我说“甲和乙相似”的时候所表明的那种事实。当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的时候,我所要表明的是关于事物界的这件事实,不是关于语言的一件事实。


“黄”这个字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黄的东西;“相似”这个辞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一对一对相似的东西。两个东西的相似之点其确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正和一个东西之黄之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是一样的。


在这一章里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所有我们的讨论的目的。我心目中所指的结果是如此:完全的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是和支持语言上的命题相矛盾的。有些近代的哲学家主张关于语言我们知道的很多,但是对于别的任何东西则一无所知。这种见解忘记了语言也是一种经验上的现象,也忘记了一个主张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的人,当用一个字的时候,不得不否认他有所知。至于我,我相信略借造句法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不少关于世界结构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