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帮会体系(1)

作者:陈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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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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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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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13654字

帮规严明的神秘组织


帮会是社会中有组织性、有纪律性的小系统,东汉末年所创立的“五斗米教”可以说是中国最早成型的帮会组织,这之后的大大小小的帮会,或明或暗地存在了几千年,一直到明清时期,政府限制贸易,对结社严防狠打,便使帮会活动范围转移到地下。青帮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然后在近代旧中国混乱的社会制度中发展繁荣起来。


随着帮会势力的不断扩张,原本是地下性质的帮会组织开始利用社会中允许存在的组织形式公开活动,青帮就是其中的典型。而帮会当中原本神秘的纪律体系、礼仪形式也不断被公开和简化,使得社会对其认同度不断增加。到了民国时期,加入帮会已经不再被认为是需要隐瞒或者不光彩的事情,而是成为一些人谋求个人前途发展的正当手段,甚至越来越多的人千方百计要加入帮会,并投靠帮会中势力强大的头目。在这一时期,帮会的组织形式已经成为人们达到人生目标的踏脚石。


1青帮与洪门的规矩对比


虽然青帮组织可以说是从洪帮发展而来的,但是它与洪帮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单是帮规,就没有洪帮那样强烈的政治性,所以在早期,青帮与清政府的关系是相对比较平和的。可以说,青帮组织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构松散,规矩并不严格,但是也有其基本宗旨:义气团结、互帮互助、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早期,青帮成员对帮规还是比较看重的,对于违反了帮规的人都会“开执法香堂”,教训谨记或者清理门户,一般根据罪行由轻到重分为五种刑罚:执行法棍,即用棍子击打臀部;第二种是除名;第三种是三刀六洞,即用刀将身体刺穿,一刀两洞;第四种是“莲花开”,即将犯人投入水中溺死;第五种是贴门神,就是将活人用长钉钉死在门板上。但是两次东迁转移到上海之后,组织迅速膨胀,成员的成分越来越复杂,再加上上海繁杂纷乱的社会环境,青帮慢慢对帮规看得比较淡了。至于详细具体的帮规,现在已经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结果,但是大体上青帮的帮规还是没有改变。分成十大帮规、十大戒律、十大谨遵和二十四字辈分。


十大帮规是师父收徒弟时的必传帮规,也是在开香堂仪式时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介绍如下:


一、不准欺师灭祖:这条的意义在于建立师父在帮会中的家长式领导地位。对这第一大帮规的严重违规者,按照帮规要被绑在铁锚上,被火活活烧死,就算初犯或者违反轻微者,也很可能被逐出帮会。帮中擅自开堂收已被革除的人为徒者,也会被视为帮会的叛徒,按欺师灭祖的条例论处。


二、不准藐视前人:此条在于建立完整的辈分机制,确立帮会成员对本帮和外帮所有长辈的尊敬。青帮内实行的是祖传制度,所以“一师皆师”、“一徒皆徒”。如果有人对师父或者其他长辈傲慢无礼,就算权力再大,也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帮规惩处。


三、不准爬灰捣笼:“爬灰捣笼”包括“爬人”,即乱伦和“捣笼”,即损人利己,挣取不义之财。情节严重者也要绑在铁锚上放火烧死。


四、不准奸盗淫邪:违反者或被烧死,或被活埋。


五、不准江湖乱道:这是指帮会成员要严守帮会秘密,在外行走要注意言行,做到内外有别。违反者轻则警告、杖责,重则要被烧死或者活埋。


六、不准引法代跳:这条帮规可以说是对不准欺师灭祖和不准蔑视前人这两条的补充,是指当一个人在帮中获得字辈,升官发财之后,不能嫌原有的字辈分太小,或者师父的声望不够而再次转投别人的门下。违反者按帮规处置。


七、不准扰乱帮规:违反者按帮规处置。


八、不准以卑为尊:青帮的祖师有训“字大人不大,字小而人不小,如不讲道义,空字大;如以仁义处世,字小人亦大”。是说只要你待人接物以“仁义”当先,就算你在帮内的字辈不大,别人照样会尊敬和恭维你。


九、不准开闸放水:这是提醒帮会中的兄弟们,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使其他帮会成员蒙受损失。如果因为私利而放水,伤及他人,也要被火刑烧死。


十、不准欺软凌弱:告诫诸人不得恃强凌弱。


关于青帮的十大帮规还有另外一种记载:


一、不准欺师灭祖。


二、不准蔑视前人。


三、不准扰乱帮规。


四、不准江湖乱道。


五、不准爬灰捣笼。


六、不准引水带线。


七、不准奸盗淫邪。


八、必须有福同享。


九、必须有难同当。


十、必须仁义礼智信。


两种“十大帮规”虽然略有不同,但是其遵照的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即尊重长辈,严守秘密,品德良好,行为端正。


帮会中还有十大戒律、十大谨遵。


十大戒律——


自古万恶淫为源,凡事百善孝为先;***无度乱国法,家中十戒淫居前。


帮中虽多英雄汉,慷慨好义其本善;济人之急救人危,打劫杀人帮中怨。


最下之人窃盗偷,上辱祖先下遗羞;家中俱是英俊士,焉能容此败类徒。


四戒邪言并咒语,邪而不正多利己;精神降殃泄己愤,咒己明怨皆不许。


调词架讼耗财多,倾家败产受折磨;丧心之人莫甚此,报应昭彰实难活。


得人资财愿人亡,毒药暗杀昧天良;昆虫草木尤可惜,此等之人难进帮。


君子记恩不记仇,假公济私无根由;劝人积德行善事,假正欺人不可留。


休倚安清帮中人,持我之众欺平民;倚众欺寡君须戒,欺压良善骂名存。


三祖之意最为纯,少者安之长者尊;欺骗幼小失祖义,少者焉能敬长尊。


饮酒容易乱精神,吸食毒品最伤身;安清虽不戒烟酒,终宜减免是为尊。


十大谨遵——


父母养育恩难言,骨肉情意重如山,自幼教育非容易,孝敬双亲礼当先。


凡事公益要热心,家里义气须长存,三祖传留安清道,仁义礼智信要行。


崇祖拜师孝双亲,师父教训要谨遵,长幼有序人钦敬,当报尊长教育恩。


凡我同参为弟兄,友爱当效手足情,兄弟宽忍须和睦,安清义气传万冬。


夫妇之间要和顺,夫唱妇随实堪钦,妻贤子孝家庭乐,富贵荣华万万春。


和睦乡里胜远亲,近邻老幼须同心,义气联合须久远,百事不受小人侵。


交友有信意要纯,诚实义气却长存,安清仪注牢牢记,周游十方不受贫。


正心常常思己过,修身积善即成佛,阴骘善事要奉行,牢牢谨记恶莫作。


三祖传留安清道,时行方便为紧要,义气千秋传万古,吃亏容让无穷妙。


老弱饥寒与贫苦,孤独鳏寡身无主,济老怜贫功德重,转生来世必得报。


青帮与洪门同出佛门,所以也有与之一脉相承的十禁,不过略有不同,以下为青帮十禁:


一禁父子同拜一师,不能父子同一字辈;


二禁师亡故,徒又投师;


三禁一徒拜二师;


四禁关山门后再收弟子;


五禁徒不收之人师收;


六禁兄收师弟为徒;


七禁本帮引进本帮,以免使其变成“单帮”,在江湖上寸步难行;


八禁进道后再辱骂同道;


九禁师亡故后徒代师收人;


十禁上香头自高,即篡改香头,私充长辈。


只要是违反了帮内规定的成员,不论辈分大小、职位高低,都要受到家法惩治。传说青帮“前后三祖”在位的时候,就制成了实施家法的刑杖,青帮人称之为“香板”。根据资料记载,香板由樟木制成,长二尺四寸,宽四寸,厚有五分,板子的正反两面分别写着“护法”和“违反家规,打死不论”这几个字。


实施家法的时候,是要开正式的香堂举行仪式的,叫做执法香堂。执法香堂仪式也是有严格的规矩和程序的,要有犯规弟子的本命师、布道师和引见师三位师父同时在场,还有本门的弟子众人都要来到香堂之上。香堂上除了要摆放祖师们的牌位外,还需要将香板等行刑工具放置于香案上,然后上香、点烛、请祖、参祖等。这一系列的仪式完毕后,犯规弟子才能被带到香堂上,当面向其宣布处理决定,然后由执法师执行。违反家法的成员要跪在祖先牌位前,双手举在头上,高捧家法,聆听宣布的罪状和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受罚者必须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自行卧在铺着红毯的凳子上接受香杖的击打。执法师一边用香杖击打,一边要向受罚者说:“我与你,一无仇,二无冤,今日你违反了祖师爷的帮规,我奉命责打你,一要你心服,二要你情愿。”受罚者要答:“我心服情愿。”然后执法师接着说:“我在此接受执法堂的命令要对你进行处罚,你自己犯了错误家法不容,不要怪我,不要说是你,不管男女老幼,只要违反帮规,都会被家法所惩治。”等到杖责结束,执法师还有一套说辞:“我们有祖传的十大帮规,只要违反了就不能饶恕,今天在这香堂之上也算是给所有人都提出了警告,若是再犯,小心上铁锚之刑。”受罚者这时候要起身,向三位师父叩头谢罪,然后才能下堂休息。等香杖等物归原处,主香人送走祖师爷的牌位,执法香堂才就此结束。


另附家法十条,即对违反帮规之人的处罚:


第一,初次违反帮规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犯规”二字,并加斥革。如犯叛逆罪,捆在铁锚上烧死。


第二,初次忤逆双亲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胸前烧“不孝”二字,并加斥革。如犯逆伦罪,捆在铁锚上烧死。


第三,初次不遵师训,妄言妄行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顽民”二字,斥革。


第四,初次不敬长上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不敬”二字,斥革。


第五,初次以长上资格侵占帮中老少所有财产物件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强夺”二字,斥革。


第六,初次殴打帮中老少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强暴”二字,斥革。


第七,初次为国法所禁不道德之事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重大罪时,用定香在臂上烧“莠民”二字,斥革。


第八,初次诽谤仙、佛、菩萨以及一切宗教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妄为”二字,斥革。


第九,初次不务正业,专事敲诈、逞凶斗殴,不受规劝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无义”二字,斥革。


第十,初次犯奸盗淫邪,而伪造虚构、诬栽,殃及帮中老少者,轻则申斥,重则家法处治。再犯时,用定香在臂上烧“无耻”二字,斥革。


清静道是青帮立帮前的始祖所使用,立帮后从德开始。后来徒子徒孙越来越多,二十四个字辈不够用,又由小祖师王降祖续定了二十四个字:万象皈依,戒律传宝,化度心回,临持广泰,普门开放,光明乾坤。


洪门三十六誓:


第一誓:自入洪门之后,尔父母即是我父母,尔兄弟姊妹即是我兄弟姊妹,尔妻是我嫂,尔子侄即是我子侄,如有不遵此例,不念此情,即为背誓,五雷诛灭。


第二誓:倘有父母兄弟,百年归寿,无银埋葬,有磷飞到求兄相帮,必要通知各方兄弟,有多帮多无钱出力,以完其事,如有诈作不知者,五雷诛灭。


第三誓:各省外洋洪家兄弟,不论士农工商,江湖之客到来,必要留其一宿两餐,如有不思亲情,诈作不知,以外人相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四誓:所有洪家兄弟,未相识挂牌号,说起情由,必要相认,如有不认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五誓:洪家内事,父不能传子,子不能传父,兄不得传弟,弟不得传兄,以及六亲四眷,一概皆不得传,凡讲说以及私传,私教私授,贪人钱财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六誓:凡我洪家兄弟,不得做线捉拿洪门兄弟,倘有旧仇宿恨,必要传齐众兄弟,判其是非曲直,当众决断,不得记恨在心,倘有不知者,捉错兄弟,须要放他逃走,如有不遵此例者,五雷诛灭。


第七誓:兄弟患难之时,无银走路,必要相帮,银钱水脚,不论多少,如有不念亲情者,五雷诛灭。


第八誓:捏造兄弟有逆伦,以及谋害香主,行刺兄弟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九誓:不得奸淫兄弟妻女,及兄弟姊妹,犯者五雷诛灭。


第十誓:兄弟托寄银钱及什物,必要尽心交妥,带到支还,如有私骗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一誓:兄弟寄妻托子,或有要事相托,如不做到者,五雷诛灭。


第十二誓:今晚入洪门,年庚八字,须要报真年月日时,如有假报瞒骗五祖者,五雷诛灭。


第十三誓:今晚入洪门后,不得叹息自怨入错,当天解愿,如有此心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四誓:私劫兄弟财物,或暗帮外人,抢夺兄弟财物者,五雷诛灭。


第十五誓:不得强卖兄弟货物,以及骗买争卖,亦不得强为,如有恃强欺弱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六誓:所借兄弟钱财物件,有借有还,如有欺心不还,不念情义者,五雷诛灭。


第十七誓:遇有抢劫取错兄弟财物者,即送回兄弟,如有欺心不送回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十八誓:倘被兵役捉获,此乃天降横祸,不得供出洪门兄弟,亦不得记念旧仇,乱供兄弟,如有乱供兄弟,不念洪门结义之情者,五雷诛灭。


第十九誓:兄弟被官捉去,或出外日久,不得回家,留下妻儿子女无人倚靠,必要留心帮助,使后长大成人,如有诈作不知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誓:遇有兄弟被人打骂,必要向前,有理相帮,无理相劝,其系屡次被人欺压者,即须传知众兄弟商议,若其家贫,必要帮助钱财,代他争气,如无钱者出力,不得诈作不知,如有犯此例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一誓:各省外洋兄弟,文书以及物件,如有官厅追拿,务须及时通知他逃走,如有故作不知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二十二誓:凡在赌博场中,不得使假吞骗兄弟钱财,及串同外人骗赌,贪图利己以伤兄弟,有此欺心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二十三誓:不得捏造是非,增言灭语,有离间兄弟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二十四誓:不得私做香主,入洪门后须三年为服满,果系忠心义气,有香主传授文章,或前传后教,或有三及第保举,方可做得香主,如有私自为之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五誓:自入洪门之后,遇有前仇旧恨,不得再行记念,前事已过,无容怀恨,如有私怀愤恨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六誓:遇有亲兄弟或洪家兄弟,相打涉讼等事,必要相劝,不得帮助一边,总归以和为是,如有不遵此例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七誓:凡属兄弟看守之地方,不得去干犯他,因为各有事业,如有诈作不知,故犯兄弟所守地方,连累兄弟受苦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八誓:遇有兄弟因事得财不得眼红,如有存心嫉妒或图谋分润者,五雷诛灭。


第二十九誓:遇有兄弟发财,不得泄露机关,如有不遵此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誓:不得以外人包押货物,指东话西,庇护外人骗吞洪门兄弟,如有犯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一誓:勿恃我洪家人多,倚势欺人、横行霸道,必须安分守己,各安职业,如有恃众欺人者,天也难容,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二誓:不得因借贷不遂生怨,加怀怨恨之心,此乃小人之见,有此犯者,五雷诛灭。


第三十三誓:不得奸淫我洪家兄弟之幼童少女,有此犯者,五雷诛灭。


第三十四誓:不得收洪家兄弟之妻妾为室,亦不得与兄弟妻妾通奸,如有犯此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五誓:不得对外人乱讲书句,古白宜谨慎,腰平衫仔,不得被外人看破,务必小心,不得失漏机关,如有犯此例者,死在万刀之下。


第三十六誓:士农工商,各执一艺,自入洪门,必要以忠心义气为先,结交各省洪家兄弟,如同一体手足之情,不得妄分彼此,遇有兄弟起义,务宜支办军火粮草,齐心协力,覆灭清朝,恢复明室,以报五祖火烧之仇,以表今日结义联盟之情,如有二心不尽其力者,死在万刀之下。


二十一则:


第一则:犯罪波及其他会员者,捕之处以死刑,轻者剁其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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